高空坠物,谁来担责?
案例:丁某、黄某系某小区业主。某日,丁某走路行至进入小区内时,被黄某家窗户玻璃落下砸中,造成身体受损。丁某为此支出医疗费30000元,并将黄某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。
律师说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“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”的规定,高空坠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。即造成损害先推定物件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,只有物件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证明自己无过错,方可不担责。黄某在未能举证证实自己没有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伴随城镇化的建设发展,高层楼房越来越多,作为居住在高层的业主,对其所有的物品应当更加注重的管理和保管义务;作为受害方,一旦发生坠物损害,应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通知小区物业查明侵权人或及时报警查明。
新闻中心
2024-11-28 11: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