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

2024年5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》,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。其中第十九条明确:“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,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,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、规范性文件,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。”第二十一条:“……公诉机关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(诉)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。”

《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》的前身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

案件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(2021)辽民申5273号

裁判要旨:“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九条“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,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,但与新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。检索到其他类案的,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。”第十条“公诉机关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(诉)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;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(诉)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。”之规定,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、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,应同案同判的理由,原一、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,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。”

总结:2024年最高法院出台公布的《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》依旧保留了“同案同判”的基本原则,并保留并加强要求对公诉机关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(诉)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。根据最高院的这个案例,如果法院对入库案例在裁判文书中不予回应,属于程序违法,应重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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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4-11-25 11: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