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(十三)行政处罚案件定案证据的必备要件
接上篇。之前的文章我们均谈到了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问题,上篇对行政诉讼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做了重点阐述。为方便我们的执法人员如何认识、理解和运用证据,有效做出合法、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,在本期我们结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的理解,总结实务中,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具备的相应证据的必备要件。
一、定案证据的必备要件
一个证据材料最终成为定案证据的两个必备要件:1、证明能力(资格)。即什么样的材料(可以是有形也可以是无形的)可以作为证据进入法律程序并被采纳。2、证明效力。即材料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并被采纳的能力。
在行政处罚案件中,对定案证据的收集、固定、审查、评判也就是上述两个方面。
二、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能力(资格)
一份证据最基本的资格,按照法律规定,必须具备最基本的三个属性,即证据的关联性、合法性和真实性。这个话题在此前已有大量篇幅做了阐述,在此不再赘述,不理解的可以翻看之前的文章。
简要总结:1、关联性,证据必须与事实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某种联系。2、合法性,包括采集证据的主体合法,证据的形式合法,调取、采集证据的程序合法。3、真实性,只能收集、调取、保存客观存在的证据且其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。
总之,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、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三个基本属性的材料才具有作为证据的能力。
三、行政处罚证据的证明力(证据效力)
任何一个证据要转化为定案的依据,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明(效)力。
定案证据一定具有证据资格,但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最后不一定能成为定案证据。原因就是证明力的问题。
证明力的判断不像证据资格的审查主要借助于具体的法律规则(证据三性界定),而要对单个证据、单组证据、全案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分析。那么我们的执法队员从调查、收集、固定证据开始,就要为最终的案件定性、定量做准备。这个过程主要依赖个人经验,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根据个案情况,从证据真实性和证据价值方面进行判断。
简单说:首先,要确保证据的来源真实可靠,内容合理可信。其次,收集到的证据单个到单组再到各组整体组合后,相互间逻辑合理,无冲突矛盾,能够形成证据链。在证据链中发现矛盾或缺漏时,根据法定要件能够补完。最终,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时,证据单一无问题,整体组合无问题,证明内容保持一致,且组合后能对应法律所规定的具体处罚条款。
同时,此过程要注意,调查、收集、固定的这些证据,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前,并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(包括必要时的听证程序)。
四、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效力位阶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,有关于证据的证明力位阶的规定。在此重点说两个方面:1、“数个种类不同、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” 即对于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并无异议的简易处罚案件,可以孤证定案处罚。但在特定情形中,如无法或难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,难以识别是否修改过的视听资料,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,孤证予以排除不得单独定案处罚。2、“鉴定结论、现场笔录、勘验笔录、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”。务必重视现场笔录的制作和法律效力问题,这点我在之前的文章“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十现场笔录的种类和注意事项”, “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十一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文书应记载的内容及收集原始载体困难时的取证方式”中均有讲到,建议再次翻阅。
五、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定情形下证据效力的推定规则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“……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,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,也就是可以据此提请法院直接推定执法机关主张的违法事实成立。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。”
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谈到,如何固定保存现场照片、制作现场笔录等。如果出现相对人故意毁灭执法队员依法收集、固定的书证、物证等直接证据时,可以根据现场制作的物品清单、现场照片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结合作为定案的证据。如果进入行政诉讼后,还可以依法提请法院追究当事人毁灭、转移、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。
综上所述,就如笔者在本系列文章开篇时(“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一综合执法人员需要建立的执法知识体系”)谈到的执法队员应当建立起完整的立体的知识结构,关于行政处罚的证据部分,从我国的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再到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均有完整的脉络可循。建议完整的通读、学习。